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
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各相关市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缓解当前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部分市暂时恢复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百色、贺州、来宾、崇左市范围内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大工业用电(除化肥、蔗糖生产用电外)。
上述十市所属县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执行价格
执行范围内的用户电度电价按下表执行,基本电价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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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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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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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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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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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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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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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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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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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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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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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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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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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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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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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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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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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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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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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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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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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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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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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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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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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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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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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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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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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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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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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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