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铁矿石“统一指导价”是中国钢协为整顿进口铁矿石流通环节的“混乱局面”而祭出的一张王牌。但我认为,这一主张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可行。
不合法表现在定价主体,定价对象和限制竞争、违规垄断等3个方面。
不合《价格法》
首先,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明确规定了“指导价”的定价主体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请注意,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并不包括行业协会。法律上行业协会没有制定“指导价”的授权。
其次,《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五大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1号令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查遍其中13类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清单,根本找不到“铁矿石”3个字。钢协在提出要制定“统一指导价”时,是否想过应该先去查一查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定价目录?
第三,钢协试图制定“统一指导价”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为配套《反垄断法》,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更明确指出:“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二)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只要认真读一读上述文件,钢协试图对进口铁矿石制定“统一指导价”是否合法就一清二楚。我感到非常奇怪,公民和任何组织都要遵纪守法现在早已成为常识,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时间还不算太长,中国钢协的有关人士在讲“统一指导价”时,就没有想过先去查一查这些法律和规定吗?如果他们觉得上述法律和规定不合理,那最好是先提议修改相关法律和规定,然后再提出自己的主张。
“统一指导价”不合理
钢协一些人士认为,由一两个大企业做代表来谈定进口长协矿的价格,不能很好代表全国钢铁企业的共同利益。这里本身就存在一个对象混淆的问题。长协矿本来就只是国内少数大型钢铁企业同国外三巨头矿山签订的企业间的协议,并不涵盖全部进口矿石,那么,为什么谈判代表要考虑和供销协议无关的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呢?
可能那些人士是想说长协矿价格波动会影响现货进口矿的市场价格。但我们从近年的历史上可以大量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现象——长协矿不涨而现货价猛涨,或者长协价上涨而现货价不动或少动。这是因为两种价格体系完全是由两种不同的机制和力量所决定的。在我看来,与其说是长协价的变动影响了现货价,还不如说是中国市场铁矿石现货价引导和最终决定了长协价的变动方向更为确切。因此,想通过压低长协价来解决长协价和现货价的双轨制,在过去不可能,今后几年实现的可能也很小。
钢协一些人如果真认为现货价和长协价差价过大,可以去试一试真正采取措施压低进口矿现货价。他们曾经尝试过但没有成功,今后还可以继续试。但是用现在的办法能解决价格的双轨制吗?我看是不可能的。
钢协一些人口口声声说他们实行“统一进口价”是为了国内广大钢铁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民营钢铁企业的利益。但他们忘了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他们希望达到的低价能保证铁矿石的充分供应吗?我们都知道价格是调节供求最有效的工具。假设真能如他们所愿,高价铁矿石不能进口,那么,处于较低价位的国外矿石还能有足够的数量保证国内需求吗?我们不要忘记历史上较高价格现货进口矿的出现,正是因为原有相对低价的长协矿不能保证充分供应,而中国快速发展的中小钢企和大企业增加的产能可以并愿意接受这些相对高价的矿石。
我们面临的问题从来不是矿石资源可以无限供给条件下高价和低价的比较,而是高价有资源与低价无资源保证的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绝大多数钢铁企业都宁愿会选择高价有资源,而不会去选择低价无保证。假如钢协的主张真正能得以实现,那么受损失最大的可能刚好是他们声称要保护的没有长协价供应的中小民营钢铁企业。
钢协一些人不愿提及的另一个事实是,相对高价的进口现货矿价格基本上是紧跟国内现货地矿粉的市场价格的。他们从来不提国内现货矿和长协价的差别,从来不提也要“解决”国内地矿粉和长协价的双轨制(因为他们知道也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现货矿卖和国内市场价大体一样的价格有什么错呢?如果他们觉得这也不对,那我建议他们还是先重新学习一下我国在加入WTO时都做过什么承诺。
关于贸易商只能按规定加价率销售也不合理,首先,考虑到运输成本、批量、时机、交易条件等各种因素,贸易商购买的现货矿到岸成本根本不可能一致,那么,如果要求售价“统一”,加价率就不可能统一;要求加价率统一就不可能售价统一。钢协既想统一售价,又要统一加价率,是自相矛盾。
“统一指导价”不可行
钢协想实行进口矿“统一指导价”,但他们从来也没有想过他们手中有没有实施“统一指导价”的必要条件——他们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制定恰当反映市场供求形势的“统一指导价”吗?他们有必要的执法队伍和人员吗?有保证指导价能实施所必需的国家储备资源和相应资金吗?更不要说如何应付交易各方躲避价格管理的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了。钢协自己都知道单一价格手段行不通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大规模融资来实现自己的要求,那么,贸易商和钢企之间难道不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吗?在这种情况下,单纯追求一个“统一指导价”在经济上有什么意义呢?
我认为,钢协贸然提出对进口铁矿石实行“统一指导价”,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我坚决反对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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