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对钨、锑和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措施,严控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
该厅严格实行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要求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层层签约,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当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如不签订,取消其总量控制指标;擅自违法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该厅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矿山企业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于每季度前3日内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矿锑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省厅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开发司。
湖南厅加强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派专人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发现超标开采、违规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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