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 2010年09月27日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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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钨 钼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通知》明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通知》详细规定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项目的报批要求,并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未统一开展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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