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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