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
(一)耐火材料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控制新增产能,鼓励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托现有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退城入园",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生产和推广不定形耐火材料,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三)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耐火材料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有的耐火材料企业,达不到本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达到。
二、工艺与装备
(一)耐火材料厂区布局要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和装备,使用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或能效标准达到1级的机电设备。
(三)不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明令淘汰、限制的工艺和装备。
(四)使用本质安全的技术和装备,采用清洁能源(燃料)。应用原料精选、提纯、均化、合成等新技术,提升关键原料综合利用水平。通过以新带老,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自动化水平。
三、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实验室,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耐火原料、耐火制品质量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清洁生产
(一)原料堆场配建围墙和顶盖,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配套除尘装置,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配套建设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烟气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三)建立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污水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四)原料加工、制品成型等易产生噪声的工段,配套建设降噪设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执行。堆存含有重金属的原料和固体废物场所配套建设防渗漏设施。
(六)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依法开展工业节能评估与审查,采用节能环保型窑炉,并以新带老配套建设企业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二)耐火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耐火原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名称
品种/工艺
耐火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煤/吨)
高铝矾土熟料
227
烧结镁砂
MS97
83
MS95
200
MS92
300
电熔镁砂
339
烧结刚玉
151
电熔刚玉
棕刚玉
295
白刚玉
184
镁铝尖晶石
电熔法生产
193
烧结法生产
482
莫来石
电熔法生产
175
烧结法生产
447
注:折算标煤系数为0.1229kgce/kWh。
(三)耐火制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耐火制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名称
品种/工艺
耐火制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煤/吨)
粘土砖(含低蠕变)特异型砖≤40%
-----
172①
高铝砖(含低蠕变)特异型砖≤20%
------
318②
硅砖
特异型砖≤20%
------
338③
镁质制品
镁砖
184
中档镁砖
232
高纯镁砖
256
镁铬砖
205
直接结合镁铬砖
268
镁钙砖
179
镁铝尖晶石砖
245
含碳制品
镁碳砖及镁铝碳砖
31
不定形耐火制品
10
注:①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②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③特异型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20千克标煤/吨,④折算标煤系数为0.1229kgce/kWh。
(四)回收再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碎矿、粉矿和回收的粉尘等固体废物,鼓励回收再利用用后耐火材料。
(五)年消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按照当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提交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供可靠的能耗数据。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高温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严防尘肺病等职业病。
(三)依法纳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耐火材料建设项目需要达到规范条件。现有企业和生产线达不到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措施达到。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如遇修订,按新修订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Sop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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