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对不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矿山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应收未收的,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能通过年检,不能延续登记发证或新立发证;已领取采矿许可证、未按期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分区开采期未到但已跨区开采的,视为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并给予处罚;对应分期续交保证金但年检当年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不得通过年检。
(四)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矿山年检。
(五)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治理恢复矿山的,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不得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广西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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