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信部新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主要从环保审查要求及程序、装备的认定标准和依据、部分环保指标限制、规范条件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调整。
据了解,2010年,为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信部发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随着《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规划以及新产品标准、环保标准的出台,工信部对《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从而更好适应钢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比较来说,新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2010年的加强版,仍是从钢铁的工艺、设备、产品、规模方面进行规范。
变化一:名称进行了修改。2010年版的名称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了与其他行业准入条件的名称保持大体一致,2012年版名称修改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变化二:涉及部门有变化。《规范条件》2010年版表示,将规范管理工作“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等事项的依据”。《规范条件》2012年版没有类似表述,只保留工信部能主导完成的内容,其他部门可将此作为参考。
变化三:装备认定标准和依据有调整。《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而《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建设及改造项目没有涉及,表示适用于“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变化四:增加严禁生产热轧硅钢片等内容。《规范条件》2012年版表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须淘汰的钢材产品”。
变化五:删除环评审批手续作为审查前提条件的表述。《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这一表述在《规范条件》2012年版中被删除,淡化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拟通过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方面符合环保要求。
变化六:二氧化硫等排放指标有调整。《规范条件》2012年版表示,“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而此前《规范条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同时,《规范条件》2012年版加入烧结、炼铁等工序环节新的排放标准。
变化七:新水消耗等要求提高。吨钢新水消耗从此前的“不超过5吨”,提高到“不超过4.1立方米”。而对于固体废弃物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此前《规范条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而在《规范条件》2012年版中则统一要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变化八:装备要求更详细。《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高炉、转炉的要求没变,仍然分别是400立方米以上、30吨以上;对于电炉的公称容量,除了要求在30吨以上外,变压器容量还须在15000千伏安以上。
变化九:焦炉环保设施要求更完备。《规范条件》2012年版要求“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而《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焦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
变化十:更加重视安全。在安全方面,《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相关要求进步一步明确:“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之,基于规范我国钢铁行业健康发展考虑,我国钢铁企业即要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也要符合《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还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这就需要多部门联合,最主要的还是要与地方政府协调好,权衡各方利益。若强行关闭一个钢厂,势必会想到失业人群和社会稳定以及对一个小地方的经济影响,让他们退出或者强拆,也要制定一套相应的切合实际的退出或补偿机制,那样,该规划才能更有效地、更快地达到目标,政策自然就有执行力。
- [责任编辑:liu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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