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价消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价消息

  • 2020年03月16日 11:47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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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硅锰 电价
[导读]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工业经济基本面,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金融援企惠企政策。开展重点行业政金企网上对接专项活动以及“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各金融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热线,建立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完善“复工贷”重点企业清单、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重点企业清单、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国家和省级清单,明确责任人,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逐一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对2020年3月1日—3月31日负荷复产率达80%,以及2020年4月1日—4月30日负荷复产率达100%的全区大工业用户免收基本电费。电解铝行业基本电费免收部分由电网企业承担,其他行业基本电费免收部分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组织开展有色、冶金、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市场化专场交易,进一步降低重点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电网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对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用工实行奖补。对一季度复工复产的有色、汽车、食品、石油化工、机械、医药、电子、冶金、电力、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纺织服装与皮革12个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用工进行奖补,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所需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负担50%。同时,强化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的防疫物资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开展为期4个月的2020年广西促进汽车销售活动,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品牌营销力度,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方式,稳住南方市场,积极开拓疫情防控专用车市场和北方市场。全区配套支持资金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配套5000万元,柳州市财政配套5000万元,用于支持参与本次活动的柳州市汽车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柳州市人民政府)
  五、帮助水泥、冶金等行业企业消纳库存。组织水泥、冶金等重点行业分行业召开专场产销对接会,其中水泥行业重点对接重大基建项目,冶金行业重点对接汽车、船舶企业以及重大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减免建材、冶金、石油、有色等行业企业仓库租金。对承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仓库的建材、冶金、石油、有色企业免收3月和4月份的仓库租金;对租赁其他类型企业经营仓库的建材、冶金、石油、有色企业3月和4月份的仓库租金,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贴,减轻企业仓库租金负担。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大力培育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与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大临规企业申报入库工作力度,摸清临规企业特别是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情况,进一步推动企业上规入统。自治区对一季度新上规入统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有条件的市县应配套相应奖励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畅通生产物资运输渠道。将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的原材料及产品纳入重点保障物资运输范围,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期分时段通行广西高速公路,解决重大节假日企业产品外运困难问题。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加快进口煤等重要生产物资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九、推动重点产业链协同复工。全区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重点产业链图谱和关联配套企业清单,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链长制”,加快打通关键堵点,推动龙头骨干企业率先复工复产,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责任单位:各区直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责任编辑: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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