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合金网讯: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
执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 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 号)规定, 港口建设费征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工作部署
停征后续工作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停征过渡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停征政策宣贯。各单位要做好内部政策解释,将国家降费减负的精神宣传到位,确保政策执行准确及时。加强外部政策宣贯,通过网站、征收站点公告栏、发布通告等多种渠道, 对外宣贯港口建设费停征政策,确保缴费人及时掌握惠民政策, 避免错缴、多缴情况发生。
(二)严格按时停征港口建设费。各直(代)收站点对 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后进出港船舶所载运的货物停止征收港口建设费。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前进出港(口)货物,且符合征收政策的,各直(代)收站点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前,完成符合征收政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开票工作,包括国外进 口未提离货物;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后,转一般贸易的保税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未核销完成的水转水运输货物、保税货物不再进行核销工作。代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开票收费,最晚不得迟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完成应缴费货物的开票、收费及资金汇缴工作。
(三)积极开展欠缴港口建设费追缴工作。各单位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应对征收数据进行核查,对应缴而未缴港口建设费进行追缴,并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追缴工作。未完成追缴工作的,应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交追缴情况报告,对欠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逐步封存印章票据。各单位在政策到期后,尽快封存港口建设费相关印章、票据,依据追缴、退费以及其它规费征稽工作需要,对印章、空白票据进行调配,适当留存部分印章、票据,对于不再使用的印章应予以销毁,已经使用和已下发开封的 票据依据规定进行核销封存后,统一进行销毁。
(五)及时盘点清算资金。各直收站点应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完成直收站点的征收资金盘点,确保应缴金额、开票金额和实缴金额一致性。各单位要督促辖区代收单位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将港口建设费资金全额汇缴至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账户。对于追缴、补征的港口建设费资金,代收单位应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全额汇缴至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账户,海事管理机构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前完成直(代)收资金清算。
(六)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各直属海事局在政策执行到期后,立即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核查直收站点的资金、票据、印章管理等情况,重点做好委托代收单位票据资金管理的稽查,核定代收单位应缴金额、开票金额和实缴金额一致性,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应缴未缴港口建设费情形,应及时进行补征解缴。完成稽查的委托代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回收票据、印章、委托代收证明等。建议各直属海事局开展港口建设费征稽内审工作,以迎接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专项审计,各直属海事局可结合实际情况,专项稽查联合内审工作一同开展,但专项稽查、内审工作应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前完成,最晚不得迟于部海事局开展专项审计时间。各单位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前向部 海事局报送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计划表,列明起始和完成时间。
(七)合理做好退费工作。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退费工作,按照《港口建设费退费管理办法》规定从规费账户退付港口建设费资金。退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对账户港口建设费资金进行清点,核查无误后再一次性缴库,最晚不得迟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清缴工作。2021 年 2 月 28 日后所提交的退 费申请,应依据国家退库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八)逐步关停海事规费征稽管理平台相关功能。部海事局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前关闭海事规费征稽管理平台的港口建设费申报、缴费等功能,封存港口建设费征稽数据备查;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关闭海事规费征稽管理平台的港口建设费开票、 汇缴等功能,请各单位于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追缴、退费、汇缴等 工作。
(九)统一销毁单证台账。港口建设费征收单证、台账满两年的,由各直属海事局组织销毁。未满两年的,由各直属海事局组织核查封存,并在两年内逐步按规定销毁,期间部海事局将视情组织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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