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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双控有关工作要求,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自治区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国家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要求
(一)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4年起开始通过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了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行业范围扩大至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进一步提高,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元提高到0.3元。2014年、2016年分别对淘汰类的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和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4元、0.5元。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地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同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阶梯电价。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的能耗标准和加价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差别电价政策和阶梯电价政策是国家和地方实施多年的既有政策,不是今年新出台的政策。
二、自治区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
(一)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方式。2020年及以前年度,自治区对限制类钢铁企业的生产用电量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2021年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工作任务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工信厅联合发文,明确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执行方式也由过去的次年追缴调整为当年即收。具体程序为,自治区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等规定,甄别当年度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淘汰、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名单,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辅助生产及环保设备用电量)收取当年度的加价电费,自备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同步征收。由于今年的企业甄别工作在3月份才能完成,所以今年的加价电费收取需对1-2月份电费进行追缴。
(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2021年度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水泥、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4元、0.5元,淘汰类除水泥、钢铁的其他行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
(三)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方式。2021年及以前年度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电耗水平和生产用电量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四)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下同)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水泥、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可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内发改价费函〔2021〕131号)。
(五)其他事项。孤网运行自备电厂企业淘汰、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量由企业自行申报并作出承诺,电网企业按照自备电厂企业申报数据征收加价电费。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责任编辑:Catherine 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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