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 2022年07月08日 09:27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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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生态环境部,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环评
[导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铁合金网】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是细化明确了污染物区域削减和煤炭减量替代要求。

 

三是调整完善了火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四是根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补充完善了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风险管理要求。

五是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衔接,完善环境监测与管理规定。

修订还增加了重点区域会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资质管理要求,补充了编制规范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报告表的技术指南要求等,并进一步调整修改了原审批原则的文字和措辞,使其更加明确易懂。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4412。
第二条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污染物治理等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备燃煤机组。
热电联产项目还应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 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等小锅炉。
第三条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能源、电力建设 发展、热电联产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原则上应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控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 外的煤电项目。地方对项目规划选址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新、扩建项目应对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建设 实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供电煤耗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发电机组参数、供电煤耗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鼓励开展碳捕集、综合利用、封存工程试点、示范。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火电建设项目, 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位于缺水地区的,应优先采用空气冷却方式。
第五条项目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等废气 治理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燃煤发电(含热电)项目应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范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煤场、灰场、氨区等应采取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场) 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环保约束条件较严 格的区域或环境空气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地区,应设置封闭煤场。
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灰石粉等物料应采用厂内封闭储 存、密闭输送转移方式;涉及煤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的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厂区内及短途接驳鼓励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及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
灰场等应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项目应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 统设计要求,明确废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梯级、循环使用要求,提高水重复利用率,鼓励废污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鼓励采用蒸发干燥或蒸发结晶等处理工艺,实现脱硫废水不外排。
废水直接排放的,各项污染物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 口,不得向不满足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含超标因子的废水。
第七条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提 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提出固体废物处 理处置方案。
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 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的,储量不宜超过半年。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法规标准及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产产生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别,再明确处置方式。
第九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 噪声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改、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项目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应当采用不存在液氨等重大危险源的污染治理技术路线,事故水池等环境风险应急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二条 火电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等要求,提出有效的配套区域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地方有更严格削减替代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应为项目所在区域或流域单元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所对应的污染物,以及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其中,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不达标对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臭氧不达标对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不能包括纳入区域总量减排工程的措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燃煤发电(含热电)项目,应采取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试点要求、技术指南文件等, 开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的监测计划。
原则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与废气污染物产生设施对应。 对符合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依法依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 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
 

《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适用范围

 

2.调整部分环境政策要求

 

3.调整部分规划选址要求

4.强化部分清洁生产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机制

5.完善部分环保措施要求

6.调整部分区域削减要求

7.新增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修订还增加了重点区域会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资质管理要求,补充了编制规范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报告表的技术指南要求等,并进一步调整修改了原审批原则的文字和措辞,使其更加明确易懂。

 

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钢 压延加工和炼焦(不含半焦(兰炭)炭化炉生产工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符 合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原则上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禁止在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项目,鼓励长江经济带区域外新建钢铁项目依托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布设。
鼓励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 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建设项目,协同消纳城市及周边废弃物。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
第四条新、扩建项目应对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建设 实施,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改扩建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新建焦炉、高炉、转炉、电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需达到高能耗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 济。钢铁联合企业新建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鼓励独立焦化企业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鼓励新建高炉、焦炉实施煤气精脱硫。鼓励采用焦炉烟气循环、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等源头减排技术。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鼓励推行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氢冶金、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
第五条新改扩建(含搬迁)项目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 及清洁方式运输满足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要求。有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并按要求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焦炉煤气净化系统、焦化化产、罐区、废水处理区域VOCs气体进行收集并处理,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噁英控制措施,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碱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原则上不得配备燃煤自备电厂。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 织排放采取密闭或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涉及煤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的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 运输,短途接驳鼓励使用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或新能源车辆运输。鼓励厂区内物料运输优先采用气力输送、封闭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
废气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及其修改单、《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及 其修改单要求。
第六条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 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焦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鼓励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鼓励推行钢铁工业废水联合再生回用、焦化废水电磁强氧化等深度处理工艺。
废水排放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及其 修改单要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第七条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 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按要求制定针对性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八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 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鼓励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鼓励新建炼铁炼钢项目水渣、钢渣、含铁尘泥等大宗固废“不出厂”。
对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暂按危险废物进 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定再明确处置方式。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要求。
第九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噪 声设备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改建、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 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氨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 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关注苯并[a]芘、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 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主要 污染物排放量的钢铁、焦化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试点要求、技术指南文件,开 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的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区、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开展环评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 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与建设项目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

 

二是增加了区域削减内容。

 

三是补充了污染物管控的最新要求。

四是新增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五是与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衔接。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 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以有机化学品为原料生产新的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合成材料制造265行业中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符 合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等政策要求。严控新增炼油能力,新、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应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
第三条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建 设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和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应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炼油、乙烯、对二甲苯项目能效应满足行业标杆水平。鼓励使 用绿色原料、工艺及产品,使用清洁燃料、绿电、绿氢。优先统筹园区企业之间上下游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采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
第五条优先采用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配备燃煤自 备电厂,不设或少设自备锅炉。加热炉、转化炉、裂解炉等应使用脱硫干气等清洁燃料,采取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其他有组织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旁路外,不得设置其他旁路。上下游装置间宜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储罐;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加强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管控,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应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锁紧式接头等高效密封方式;废水预处理、生化处理及污泥储存处置等环节密闭化;有机废气应收尽收,鼓励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依据废气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高、低浓度有机废气分质收集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除恶臭异味 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明确设 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非正常工况排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燃烧处理。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及控制要求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等要求。煤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厂区内或短途接驳鼓励使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或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 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含油废水、含 硫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严禁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等要求。
第七条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满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 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宜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对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别再明确处置方式。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等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 噪声设备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改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事故废水可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 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试点要求、技术指南文件,开 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建设项目相关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 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是更新了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要求。

 

二是明确了污染物区域削减管理要求。

 

三是补充了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最新要求。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煤炭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 天然气、合成油或甲醇、烯烃、芳烃、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中的煤制合成气2522、煤制液体燃料2523。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满 足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等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项目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现 代煤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布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和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应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红线。
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
新建项目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 碳协同控制技术等方面承担示范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使用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充分论证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可靠性。
新建项目应尽量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具备条件的 地区应优先采用再生水、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
第五条新建、扩建项目应尽量选择电力驱动设备,或依托园 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排放控制要求。原(燃)料煤、气化渣等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运输应优先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清洁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鼓励采用半/全废锅流程气化和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优化热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热余压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旁路 外,不得设置其他旁路。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原料煤输送、储存、预干燥等加工过程中含尘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磨煤干燥尾气、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烟气以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涉及后续产品加工的生产装置按相关涉及行业排放标准控制。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 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非正常排放的废气、气化炉开停车过程中废气优先回收利用, 无法利用的送火炬燃烧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合理设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确保单系列回收装置故障情况下,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 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选用工艺成熟、 经济可行的技术。废水(包括含盐废水)排放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严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七条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 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满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 等相关要求。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选址及地下水防渗、监控措施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项目不得位于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 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废水处理产生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别再明确处置方式,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及其修改单等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 噪声设备应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改、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事故废水可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 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 目,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试点要求和技术指南文件,开 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 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 [责任编辑:kangmi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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