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2022年08月17日 16:03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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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铁合金,钢铁,钨钼钒,钨精矿,钼精矿,钒铁,钒氮,钼铁
[导读]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中国铁合金网: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协议、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与厦门钨业均为我国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在产品结构、上游资源与下游应用等方面有着良好的互补性,双方决定在稀土产品、技术协同、股权、产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形成深度战略联盟关系,以强化双方的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强强携手、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合作内容,并于2022年8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签署本《协议》,以期实现双方稀土产业高速发展,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中国稀土产业持续进步和健康发展。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3367M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0日

上市日期:2002年11月7日

注册资本:141,845.9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长庚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柯井社

经营范围:钨、稀土投资;钨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钨合金、钨深加工产品和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金属、木料、塑料、布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粉末、硬质合金、精密刀具、钨钼丝材、新能源材料和稀有稀土金属的制造技术、分析检测以及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转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备品备件(计划、配额、许可证及自动登记的商 品另行报批);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 询);其他未列明的专业咨询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厦门钨业31.77%股权,为其控股股东;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3,716,890.77 3,242,089.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74,772.80 896,094.48

2022年1-3月(未经审计) 2021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50,576.70 3,185,219.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919.80 118,053.41

厦门钨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双方通过紧密合作,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通过高效务实、创新的合作模式,促进短期成效与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均衡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合作原则

1.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各方充分沟通、协商。

2.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双方优势资源的共享、协同、集成与互补。

3.互利共赢原则。双方应推动意向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4.市场化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同意具体合作事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相互给予优惠和便利,拓展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

5.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基于彼此充分信任,双方的合作着眼于长期利益,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合作内容

双方确立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将通过合作领域内的协同发展计划互利共赢,共同形成发展优势,推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做大做强。

双方同意,合作不具排他性,本《协议》的签订不限制双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关系,但在各自现有和拟拓展领域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

双方明确,在本《协议》下,公司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企业,厦门钨业的关联公司是指厦门钨业控股企业。

双方拟在稀土产品、技术协同、股权、产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1.产品合作领域

(1)公司在满足其所属企业及包头市属企业需求的前提下,将优先保障厦门钨业关联公司月度金属镨钕、金属镧、金属镧铈采购供应,此后可根据厦门钨业关联公司产能提升情况,再行商定。

(2)厦门钨业关联公司结合自身产出情况,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将优先保障公司关联公司对中重稀土等产品(如金属镝铁、金属铽、金属钆铁、金属钬铁以及特种稀土金属等)的采购需求。

(3)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稀土贮氢材料及磁性材料产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双方同意就未来发展应用、结算制度、账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合作并寻求解决方案。

2.技术协同领域

双方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在包含稀土相关产品及下游应用产品等领域展开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产品技术升级及成本改善,实现合作共赢、成果共享。双方合作共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中心),厦门钨业积极参与公司相关资源研究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3.股权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股权合作相关事项。

4.产业运营领域

双方同意本着产业协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各自区域、技术、资源优势,共同开展下游应用领域的运营合作,打造下游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基地。

5.管理合作领域

(1)相互借鉴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经验,特别是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成熟经验,解决科研机构在产业发展中的研、产、销有机结合问题,通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员工潜力,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

(2)双方共同发挥国家级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及时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维护正常的稀土生产、流通秩序,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6.人才合作培养与交流

借助双方成熟的技术管理创新体系,积极推进双方各层面人才的交流互促,探索建立优秀人才双向定期交流学习及挂职锻炼等机制,推动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紧密型人才合作培养模式。同时,在战略决策咨询、常态化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促进双方人才资源共享。

(四)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当日起算。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协议展期。

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相关方未能就相关合作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合作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次日本《协议》及相关项目合作立即终止,双方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相关方已就相关合作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合作协议,则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不因为本《协议》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前述相关协议应继续履行。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订立、解释及执行所涉及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体实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为前提。

本《协议》履行中,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国家(包括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合作方案、解除协议等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具体的项目中商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是公司与厦门钨业未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双方后续签订具体协议的基础。公司与厦门钨业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在产品结构、技术协同、产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合作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为公司实现发展目标提供增长助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稀土产业持续进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协议、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7日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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