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

陕西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

  • 2022年09月09日 09:28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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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陕西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导读]为确保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中国铁合金网: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3月21日向我省反馈了《陕西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为确保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为总抓手,以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核心,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陕西。
二、工作目标
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有效涵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持续推进结构性污染治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狠抓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国考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2.9%,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6%;111个国考地表水水质断面I-Ⅲ类比例达到91.9%,劣Ⅴ类比例不高于1.8%,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单位GDP能耗较2020年下降1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18%。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陕西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系自身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全国生态环境大局”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我省能耗强度和水资源约束趋紧、自然生态脆弱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与高质量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把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秦岭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4次,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重点班次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履职尽责。扎实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
3.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严格实施《陕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对各市(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认真按照“综合质效、新发展理念、主观感受”三大类指标组织考核评价,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用,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持续深入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针对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监管,依法严格执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责令停业等措施,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移交力度,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积极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依法严厉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持之以恒有效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严格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健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切实保护好国家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祖脉。
1.全面加强秦岭生态保护。深入实施秦岭区域重点生态治理工程,持续推进秦岭生态空间治理“十大行动”,常态长效抓好秦岭生态保护修复。以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为重点,提高秦岭地区森林质量。科学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开展清洁小流域治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执行秦岭区域产业准入清单,严控产业准入条件。
2.推进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一库一策”模式加强秦岭区域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治理,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在线监测系统。严禁在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持续巩固秦岭区域小水电退出整治成果,保证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保护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3.强化秦岭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健全“天地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生物、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控和预警,完善常态化长效化保护督查监管和考核机制。持续开展秦岭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五乱”行为。发挥秦岭信息化网格监管平台作用,推动线上线下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数字秦岭”平台建设,整合各行业部门信息资源,实现秦岭区域实时监控、动态监管。
(三)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和修复。到2025年,黄河流域65个国考断面I-Ⅲ类比例不低于86.2%,劣Ⅴ类比例不高于3.1%。
1.抓好水土保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空间治理。加强陕北地区天然林保护修复,落实封山禁牧措施,科学组织造林种草,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大力推进渭北“旱腰带”区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加快建设黄河西岸绿色廊道、沿渭河生态带。提高毛乌素沙地治理水平,实施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沿黄防护林和黄河西岸绿色廊道提质增效。
2.完善水沙调节机制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坚持水沙同治,建立健全水沙调控体系。加快建设东庄水利枢纽、龙安水库等干支流控制性骨干工程,增强径流调节和洪水泥沙调控能力。实施秦岭北麓渭河南岸支流以及泾河、无定河、北洛河等生态修复工程,完善重点县城防洪体系,提升防洪能力标准,确保黄河流域陕西段长久安澜。
3.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强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推进黄河流域农业面源、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加强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着力提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沿黄限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限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
4.按照“四水四定”原则严格管控水资源开发利用。严格实施《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制度。严控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严禁工业企业无证取用地下水,严禁超采区内新增取水井。深度挖潜工业领域节水空间,加大循环水和再生水利用,提高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效率。系统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推行农业节水灌溉措施,不断提升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将黄河流域14条跨省、跨市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纳入日常水量调度,合理规划石川河流域水利工程布局,有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四)坚决保护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政治责任。到2025年,汉江、丹江等河流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Ⅱ类以上。
1.加强水源地水源涵养。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源监控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目标管理与跨界断面监测预警,构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推进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建设,净化水质,涵养水源。完善水源地生态保护和水质管控长效机制。
2.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规范增殖放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加快推进陕南历史遗留矿山、矿业权退出矿山等生态恢复治理,不断巩固治理成效,全面推动水源源头保护。统筹推进陕南硫铁矿“磺水”污染治理,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3.全面推进污染治理。统筹江河湖库协同治理,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和非法采砂整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加强工业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沿汉江、丹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汉江、丹江流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严防涉水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安全环境风险。
(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以关中地区为重点,坚持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调治理,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突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切实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完善城镇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推进关中平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减排,推动全省钢铁、建材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快焦化、砖瓦窑、兰炭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切实提高全省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继续推动高排放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综合治理和管控。
2.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水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河(湖)长制,加强重要流域、重要水源保护,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坚持“一河一策”,深入实施渭河、汉江、丹江、延河等综合治理。加强汉江、嘉陵江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同治。深化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沿岸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分流域开展排查整治。
3.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持续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以有色金属采选集中区域为重点,分阶段开展治理,逐步消除存量。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加快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持续推进陕北涉油地区环境整治。
(六)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生产企业绿色转型和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等关系。构建全省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方案。
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下大气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能源化工产业高端化、低碳化、多元化发展,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关中地区新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5年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3.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提升综合利用率为主要目标,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减少能源资源浪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督察整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指挥调度督促督察整改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具体责任人,坚持定期研究整改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确保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查督办。整改责任单位要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分别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持续实施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加密督查督办频次,多措并举,推动整改落实。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以督察整改为名的“一刀切”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省纪委监委牵头负责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深入开展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于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并实施到位;对督察整改工作中发现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督察报告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逐一进行梳理筛查,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索赔工作,做到应赔尽赔;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省检察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规范验收销号。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各整改验收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采取“一事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逐条对照、逐项检查,确保彻底整改到位。整改问题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验收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验收销号意见,经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整改责任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情况反映的予以销号。整改期间,验收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持续做好反馈问题整改的指导督导工作。
(五)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督察整改方案、整改落实和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加大督察整改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宣传联动机制,通过“一报一台一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各市(区)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督察报告中涉及本辖区内企业逐一进行梳理筛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 [责任编辑:kangmi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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