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确定2013年度全国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万吨,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万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8万吨。
《通知》明确,2013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万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万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7.59万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万吨,其中主采指标7.1万吨,综合利用指标1.8万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8万吨,其中主采指标7.536万吨,综合利用指标2.264万吨。
锑矿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有关规定,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企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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