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中,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需要延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后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
三、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所附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其中具体涉及到铁合金方面的产品如下:
1.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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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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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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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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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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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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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9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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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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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
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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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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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9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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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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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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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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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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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锻轧锰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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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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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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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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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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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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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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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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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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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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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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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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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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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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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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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锰大于26%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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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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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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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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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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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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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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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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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回收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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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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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9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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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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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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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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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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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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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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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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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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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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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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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硅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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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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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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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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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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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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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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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9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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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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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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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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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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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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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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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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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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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8108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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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废碎料
|
钛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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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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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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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9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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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锻轧的钒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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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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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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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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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9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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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锻轧铌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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铌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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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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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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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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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化钨废碎料(包括粉末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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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化钨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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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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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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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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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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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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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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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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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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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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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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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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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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