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下发通知调整各地电网电价(附各地销售电价提价标准)

发改委下发通知调整各地电网电价(附各地销售电价提价标准)

  • 2009年11月24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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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电网 电价
[导读]
 
发改委网站11月23日消息,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各地区电网电价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等。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华北地区
 
山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通知)。
 
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
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
 
东北地区
 
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通知)。
 
各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辽宁省2.8分钱;吉林省2.8分钱;黑龙江省2.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2.6分钱
 
西北地区
 
陕西、甘肃、青海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2分钱、0.5分钱和1.5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通知)。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陕西省3.67分钱;甘肃省2.01分钱;青海省2.02分钱;宁夏自治区2.23分钱
 
华中地区
 
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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