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到的硅产品具体如下: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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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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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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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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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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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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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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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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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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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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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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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8%的多晶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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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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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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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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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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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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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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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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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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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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