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 2014年05月02日 13:14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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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电石 安全生产 技术标准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 第二章 物料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为保证产品在贮运、包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原料中的硫、磷总含量,使产品中硫、磷含量符合部颁标准。 *第三条电极糊质量应符合冶金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

第二章 物料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为保证产品在贮运、包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原料中的硫、磷总含量,使产品中硫、磷含量符合部颁标准。

*第三条电极糊质量应符合冶金部部颁标准(YB2813-78)。

第四条室内贮存电石,必须装在桶(贮槽)内。应保持厂房的干燥和通风良好,其地面应选用不易产生撞击火花的材料。

第五条应尽量避免露天贮存电石,如实属必需,应存放在高于地面二百毫米以上无积水的平台或架子上,码放牢固,并遮盖好。露天贮仓应有防雨措施,严防进水。

第六条在搬运桶装电石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跌落和进水,搬运人员不准站在桶口的正面。

第三章 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七条主要安全技术指标

1、保安氮气含氧量≤2%;

*2、贮存电石设备内乙炔含量<0.5%

3、操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30毫克/米3。

第八条必须在石灰窑顶装设烟罩、排气管、平台和栏杆等可靠的安全设施。在窑顶工作时,应在上风向,并有专人监护。

*第九条在密闭炉料仓必须设有排气装置,有条件的可在加料管通入氮气。料面高度不低于料仓高度的三分之一。操作人员等不准随意进入料仓。

第十条焊接电极筒和装电极糊时,不得同时接触两相。不准将整块电极糊直接加入电极筒内,而要破碎成150毫米以下的小块。

第十一条在加料岗位不准赤手或使用潮湿工具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在密闭炉送电后,严禁登上炉盖;停电后必须打开防爆孔,方可登上炉盖。

第十三条在压放电极时,严禁开弧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工必须熟知本岗位所有冷却水管线,以备事故状态能正确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电极筒联结处,应采用搭焊结构,焊接部位要平整无凹凸现象。电极筒钢板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压器(KVA)

钢板厚度(mm)

10,000以下

1.0~1.5

10,000~25,000

1.5~2.0

25,000~40,000

≥2

 

第十六条不准使用短电极操作,电极工作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炉容量(KVA)

电极工作长度(mm)

1,000以下

500~700

1,000~3,000

700~900

5,000~10,000

900~1,000

16,500~25,000

1,000~1,200

35,000~40,000

1,200~1,300

 

第十七条密闭炉炉气压力应保持微正压。

第十八条贮存一氧化碳的设备及其输送管线,必须保持严密,在容易发生中毒的岗位,必须有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出炉时,禁止进入挡热板区域内做任何工作。

第二十条出炉开炉眼时,禁止其它人员站在操作人员后面。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水份较多或冻结的泥球堵炉眼。

*第二十二条在电石被吊出电石锅前必须有足够的冷却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1~1.5小时(随气温来控制)。起吊时,挂钩人员挂好钩后,应先离开后起吊。

第二十三条电石出炉岗位、加料岗位及轨道附近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准有积水。严禁液体电石与水接触,防止爆炸伤人。

第二十四条出炉时如发现大量硅铁流出,确认有烧坏设备(炉嘴、炉前壁等)危险时,可迅速关闭有关冷却水阀门,以防爆炸。

第二十五条出炉小车掉道,影响正常出炉时,应立即堵眼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炉小车卡住需用卷扬机牵引时,现场所有人员应迅速离开,防止钢丝绳断裂或翻锅伤人。

第二十七条在电石生产系统中,规定以下为禁火区。需动火时,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变压器室、油冷却室及滤油室;

2、液压泵站及油路系统;

3、电石发气量分析室;

4、油库;

5、炉气清净系统;

6、电石粉碎包装岗位及电石仓库;

7、一氧化碳气柜及水封管线30米以内。

第二十八条在炉气净化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使含氧量不超过3%。

第二十九条在冷却筒运行中,不得停水、停电及停氮气。

第三十条在冷却筒运行中,发现有爆鸣声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堵炉眼,同时打开事故氮气阀门。

第三十一条在电石贮槽、提升机、密闭滚筒筛开车前,必须通入保安氮气,定期分析控制乙炔含量不超过0.5%。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必须紧急停电处理:

1、在密闭炉配电岗位发现电流变化异常,呈现电极事故征兆时;

2、电极软断、脱落下滑或危及人身和设备的电极故障;

3、导电系统有严重放电现象或发生短路;

4、炉面设备大量漏水;

5、出炉流料槽漏水,引起严重爆炸;

6、炉壁及炉底严重烧穿;

7、变压器室及油冷却室发生严重故障;

8、密闭炉严重喷火或爆炸;

9、密闭炉气含氢量急剧上升超过正常值5%时;

10、液压系统发生大量漏油、压力下降故障,危及安全生产时;

11、净化系统防爆膜破裂漏气;

12、电石炉冷却水突然中断;

13、发生火灾及其它严重事故。

第三十三条正常生产时,不准使用氧气开炉眼;特殊情况需用氧气开炉眼时,必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炉气清净系统严重泄漏时,必须停炉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冷却筒的液体电石流量过大时,应立即开动备用电机并联运行。

第四章 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三十六条电炉变压器必须装设可靠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十七条密闭电石炉应设有灵敏、可靠的氢气自动分析仪和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一氧化碳洗涤塔必须装设爆破片。

第三十九条密闭炉关键岗位,应设有事故紧急停电开关。

第四十条在开放炉炉面加料处,必须装设防护挡板(网);密闭炉防爆孔前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四十一条电石包装、贮存过程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范围,其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Q-3级场所的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生产中如需进入炉内,在料面上工作时,必须铺设防护板,防止踩塌料层造成烧伤。

第四十三条在大清炉前,必须将三个电极分别固定牢靠,防止脱落伤人。

第四十四条大清炉中如需采用炸药爆破前,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颁布的“爆破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五条采用加水清炉时,必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气设备检修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罐内作业时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第四节规定执行(包括充氮的提升机地坑)。

第四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七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堵炉眼时要戴面罩。

第五十条应定期检测生产岗位空气中尘毒含量,其最高允许浓度:

粉尘(电石、焦炭、石灰) 10毫克/米3

一氧化碳 30毫克/米3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应在生产岗位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岗位人员必须会使用。

第五十二条应在有毒岗位备有适用的防毒面具,岗位人员必须会使用。

第五十三条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毒面具,使中毒者迅速脱离现场,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或送往医院治疗。

第五十四条发现触电时立即切断电源;如遇有高空触电,应采取防高空坠落安全措施;必要时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第五十五条发生一般性电石烧伤,可用苏打水清洗伤处,防止感染;严重烧伤,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 [责任编辑:Yuele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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