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将完善差别化价格体系,建立完善促进过剩产能化解的差别化价格制度。对国家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等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40元。
具体方案为,完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超标准耗能加价等制度,建立动态甄别机制和有效监管制度。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限制类项目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淘汰类项目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对国家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等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对电解铝企业用电超过国家规定电耗的,实行分三档加价的阶梯电价制度,分别加价0.02—0.08元,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的进度和要求,适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钢铁、电石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同时,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时段和电价浮动幅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能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最高按到户综合水价的4倍执行;其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部分,最高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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