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10月10日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资源税率为每吨8~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率为每吨0.3~5元。此外,稀土矿资源税率为每吨0.4~60元。
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据悉,此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以及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就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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