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45 |
权力分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项目名称 |
锡、铟、磷矿石、铁合金、滑石等出口企业资格初审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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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32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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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企业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商务部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十四条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 |
备注 |
- [责任编辑:liu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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