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从山西省环保厅传来消息,省环保厅日前和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该省的2+26个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4个市已经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公告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扩大到全省,旨在进一步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倒逼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公告指出,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还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来源:山西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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