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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拟对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截止到3月31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价政策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及新投产钢铁项目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执行程序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申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完成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新投产钢铁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点击查看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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