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拟强行通过对华光伏征税 国内业界专家吁反制

欧盟拟强行通过对华光伏征税 国内业界专家吁反制

  • 2013年05月20日 09:51
  • 来源:

  • 0
  • 关键字:光伏 征税
[导读]
记者从业内获得最新消息,就欧盟对华光伏征税案,欧盟原本定于15日进行成员国投票,但当天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并未投票,因此延期至24日(本周五)再次投票。业内人士分析,欧盟将不顾成员国和行业反对声音,强行通过建议案。
 
此前,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K arel deG ucht)已向欧委会提交建议案,建议对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计划从6月6日起征收平均税率为47%的临时性关税。该建议已经发给欧盟各成员国,欧委会将在闭门磋商中向成员国说明调查结论,各成员国按照程序投票表决。
 
去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立案调查以来,我国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一直保持与欧方紧密磋商对话,我国政府、协会、专家也在近期密集表态施压。据相关人士透露,原定于15日的投票无果而延迟至最终期限的24日,这说明中方的工作起到了一些作用,欧盟内部以及欧洲光伏业界都有反对声音,意见难以达成一致。
 
据了解,作为光伏双反案的始作俑者,德国目前立场较为模糊,默克尔偏向于反对,但是有多个部长支持。另外,也有专家指出,德国是举自由贸易大旗,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德国目前在欧盟内部公开的立场是,支持征税,但同意与中方谈判。德国支持征税的立场是真,谈判只是幌子。”
 
即使欧盟内部反对票居多,恐也难动摇欧委会对华征税的决心。据知情人士分析,按照法律程序,成员国多数反对可能影响欧委会初裁的决定,但最终欧委会初裁不是由成员投票多数决定,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欧委会是准备在多数成员国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初裁的,以实现对中国产品设限,迫使中方的让步。
 
正如中国驻布鲁塞尔一位外交官所说,磋商难度很大,因为既然欧方已经确认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而且对当地产业有损害,从理论和利益的角度来看,裁定对中国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似乎是一个必然结果。
 
最近,欧盟有1500多家光伏产品进口商和安装企业联名致函欧委会贸易委员,反对为极少数生产企业利益对中国产品征税,而牺牲欧盟的整体利益。欧洲研究机构的报告显示,限制中国产品将会导致欧盟丧失就业岗位将近20万个。
 
法律人士指出,关于欧盟企业的申诉资格,欧委会已经明确申诉方关于申诉资格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实际远不止欧盟申诉方提供的只有143家生产企业,而是欧委会立案多月后才披露的220家生产企业,但是,欧委会无法证明为什么220家生产企业的总产量反而低于143家企业的总产量。欧委会在申诉资格认定上,坚持对组件、电池和硅片这三个产品不作分别认定,更证明组件的申诉资格可能是达不到的。
 
关于倾销幅度,欧委会尚未初裁,就在媒体放风,认定中国光伏产品有严重倾销和损害,将按照损害幅度征收47.6%对未抽样企业征收平均税。但让人不解的是,欧委会调查档案中至今都没有印度参照企业的调查问卷公开版,严重践踏了WT O的程序规则,剥夺了中方企业 的 知 情 权 和 抗 辩 权 。 法律人士称,“欧方在程序权利上挑战中国企业和产业的极限,是在选择死胡同。”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院长霍建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欧盟的初裁结果,我方应做好最坏的打算。与此同时,应积极考虑反制措施。欧盟把中国作为假想敌,若不考虑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极端选择,对我国已经陷入困境的光伏企业不留一丝生机,那么我们也要采取实质性动作。比如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层面沟通,对欧洲产品进行制裁,对正在调查中的欧多晶硅产品采取严厉制裁,让其尝到两败俱伤的滋味。
 
霍建国说,贸易发展的原则是互利共赢,我们希望磋商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欧方一意孤行,我们也绝不留情面。需要提示的是,这样的局势必将在短期内破坏中欧合作的氛围,不利于双边经贸发展。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对本报记者说,如果欧盟坚持对我国光伏产品设限,那么我们应当采取有理、有利的反制。比如说,减少对欧盟光伏产品的供应转向我国内市场,欧盟内部产业链不完整,将因此受到损失。此外,在光伏以外的产品也采取不进口、少进口等制裁措施。
 
“欧盟一定要付出代价,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建议,对欧在华投资以及欧盟出口我国的农产品、空客、汽车等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尤其是对始作俑者德国的汽车设限,对爱立信、西门子等企业也要设限。
 
晶科能源全球品牌总监钱晶表示,如果真的征收47%的关税,没有一家光伏企业能吸收这一块成本,我们能做的就是转嫁给欧洲消费者和欧盟各国政府。这无疑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表示,在欧盟尚未完全摆脱危机的情况下,主动挑起对华经贸摩擦,不仅不能解决欧盟产业自身因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等导致的困境,还将进一步削减中欧经贸合作对欧盟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和潜力,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甚至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头”,损人又害己。
 
  • [责任编辑:editor]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