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公开征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行业管理,规范稀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起草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予以公示,欢迎稀土行业及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公示时间:2010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联 系 人:张凤奎 刘玉柱
电 话:010-68205574 010-68205580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100084)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500吨/年。
以上各类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比例为4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系统,专门的废石场、尾矿库和生态恢复设施。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矿山开采后,须做好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氯化物电解体系。电解装置(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槽电流不得小于5000A。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一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电流效率须大于85%,吨产品综合能耗须小于1.6吨标煤。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5%。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回收率不得低于70%,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0%,植被恢复率不得低于90%。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达到92%以上。
五、环境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废气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废水
氨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中的II类标准。含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III类标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或相关行业标准。凡含钍等放射性废渣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的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废气、废水排放按该标准执行。
六、产品质量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和行业标准(XB/T)。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升级等方式,限期2年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在对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及金属冶炼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生产企业可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生产企业不予下达稀土矿、冶炼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和稀土出口配额。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注:
1.稀土矿山开发:以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方式从矿床中采出稀土原矿,并根据稀土原矿中有用矿物和脉石的物理化学性质,对有用矿物与脉石或有害物质进行分离制备稀土精矿;以及采用溶液浸取方式直接从稀土矿床浸出稀土元素,并通过稀土浸取液生产混合稀土的过程。
2.稀土冶炼分离:以稀土矿物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经焙烧或酸、碱等分解手段生产混合稀土化合物,并通过溶剂萃取、离子交换、萃取色层、氧化还原、结晶沉淀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化合物或稀土富集物(包括稀土氯化物、稀土硝酸盐、稀土碳酸盐、稀土磷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氢氧化物、稀土氧化物等)的过程。
3.稀土金属冶炼:以单一或混合稀土化合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其他方法制备稀土金属及合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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